问题87开展ldquo无痛人流r

2020-1-7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

问题87开展“无痛人流”的医疗机构没有核准麻醉科该怎么处理?

答:

1.对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罚。

麻醉药经呼吸道吸入或静脉、肌肉注射进入人体内,产生中枢神经系统的抑制,临床表现为神志消失、全身的痛觉丧失、遗忘、反射抑制和一定程度的肌肉松弛,这种方法称为全身麻醉。无痛人流手术推荐应用的静脉麻醉属于全身麻醉,医疗机构开展全身麻醉应当取得麻醉科诊疗科目。

2.对人员:(1)注册在其他医疗机构的麻醉医师,可适用《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七项处理。

麻医院用于全身麻醉的药品携带至该机构,并且为其开展静脉麻醉术,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七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处理。

(2)注册在该机构的其他类别医师。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违反《执业医师法》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因无对应罚则,建议下达监督意见书,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处理。

(3)非医师。非医师(如护士或其他人员)开展全身麻醉技术,应认定为非医师行医,可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处罚。

3.其他。如果涉及使用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追溯该药品来源是否合法。

依据:

1.《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第三十七条第七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卫生部关于未取得麻醉诊疗科目开展全身麻醉认定问题的批复》(卫医政函〔〕号)“医疗机构开展全身麻醉应当取得麻醉科诊疗科目。未取得麻醉科诊疗科目开展全身麻醉的,属于诊疗科目超出登记范围,可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的规定,未核准麻醉科的机构,开展“全身麻醉”下的无痛人流手术属于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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