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宝马撞人致5死13伤是典型的故意杀人

2023-4-10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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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发生在广州天河商业中心的宝马车撞人,导致5死13伤的恶性事件,有律师认为,驾车的男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是“危险驾驶罪”。

驾车男子被控制

上述说法显然是错误的,这种行为就是典型的故意杀人罪,而且滥杀无辜,主观恶性极大,应当处以死刑。我们先来看看《刑法》,为不懂刑事法律的网友做个简单的普法——

案发现场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案发现场

从以上三个法律条款可以看出,宝马车驾驶人的行为与刑法第一百一十四四、一百一十五条唯一能对得上号的就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立法者之所以设计了这样的“兜底条款”,是为了防止现实生活中可能出现的无法预料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由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发生“法律管不到”的尴尬。

案发现场

但是,宝马车驾驶人的行为诉求很明确,那就是用高速行驶的汽车撞死撞伤路人,显然属于故意杀人。在他实施的行为中,宝马汽车已经不再是一个普通的交通工具,而是用来杀人的作案工具,所以,也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危险驾驶罪。因为“危险驾驶”并无杀人的动机,只是其行为非常危险,可能产生严重后果而已。

案发现场。

惟其如此,“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力度很轻。当然,我们必须通过鉴定,排除宝马车驾驶人在案发时处于刑法规定的可以免责的精神疾病发作的状态。换句话说,只要他没有法律规定的免责理由,无论他有什么委屈,受到了什么不公平的对待,这种为了发泄和报复社会而滥杀无辜的残暴行为,没有任何可以宽恕之处,必须处以最严厉的刑罚。

案发现场

作为广州市民,我此时虽然不在广州,但对于春节前出现如此恶性事件,让多个家庭心碎,深感痛心和愤怒。事发现场的正佳广场号称亚洲最大的商业中心,人流如织,为天河核心地段最繁华的地方。可见,凶手实施犯罪行为的现场是精心选择的,目的就是为了制造更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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