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假休假实施条例

2023-3-20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

请休假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劳动纪律和考勤管理工作,改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司和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可结合自身生产作业等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请休假管理办法,报公司备案。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机关各部门应配备兼职考勤员,负责本部门职工日常考勤记录的管理、月度考勤报表的填报、考勤原始资料的保存等工作,同时还负责本部门职工外出公干登记以及配合公司劳动纪律检查工作。

第四条人力资源部是机关职工考勤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职工考勤工作,同时负责职工的请销假、加班等考勤事宜审批程序及履行情况的监督工作。

第三章作息时间

第五条工作时间

(一)周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二)日工作时间:

1.每年1月至6月,9月至12月

上午8:00时至12:00时,下午14:00时至18:00时

2.每年7月至8月

上午8:00时至12:00时,下午15:00时至18:00时

(三)公司对上、下班作出时间调整时,以相关《通知》所规定的时间为准。

第六条休息时间

(一)周休息日:职工每周星期六、星期日休息,特殊岗位及工种由公司按工作需要预先安排。

(二)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它休息日。

第四章请销假管理

第七条人力资源部统一负责职工请销假管理。职工所在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分管领导、总经理为审批人。

第八条请销假程序

(一)申请:职工本人应在休假前向所在部门经理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请(休)假类型、事由、天数,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1.病伤急诊,可在诊断后24小时内,提供相关材料,提出病假申请。

2.请(休)年休假应由职工本人于计划休假前至少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二)审批:

1.公司职工请假

(1)请(休)假5天以内的,经职工所在部门经理批准后,提交人力资源部审批、备案;

(2)请(休)假6-10天的,经职工所在部门经理、分管领导批准后,提交人力资源部审批、备案;

(3)请(休)假10天及以上的,经职工所在部门经理及分管领导提出审核意见,报公司总经理审批,总经理审批后提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请假,5天以内由部门分管领导批准,6天以上由分管领导审核,报总经理批准。

3.公司副职领导请(休)假需经办公室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公司正职领导请(休)假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三)休假:职工应在批准的假期内休假。

(四)续假:参照请假程序办理。

(五)销假:职工休假结束返岗工作后,应在两日内到人力资源部办理销假手续;提前结束休假返岗工作的,自销假之日起恢复相关待遇;销假遇节假日的可顺延。

(六)公司所属各单位正式在册职工办理请长假手续的,待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必须在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备案登记。

第五章休假类别

第九条法定节假日

(一)“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二)“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第十条停工留薪期

(一)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

(二)各部门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或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但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一条带薪年休假

(一)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方可享受当年公历年度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二)具体标准如下:

1.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职工依法享受的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脱产在校学习、培训、进修1年以上,且依法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6.当年累计安排不扣工资疗养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7.当年被执法机关处以行政处罚、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判处刑罚,未能连续工作的。

8.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2、3、4、5、7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五)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工作特点或特殊原因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经批准后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六)职工休年休假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遇有紧急任务,应服从工作安排;未休天数可补休或顶休。

(七)年休假应尊重本人意愿,由各部门统筹安排,在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有计划、分期分批地安排好职工休假,不得因安排职工休假而增加人员编制或影响正常工作。

第十二条病假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休假的,医院(医院)开具的有效病历和证明疾病诊断的相关资料原件(如:化验单、X光片、心电图、B超等),并由职工所在部门审核批准,方可休假。

(二)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号),规定如下:

1.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2.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集团公司系统内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集团公司系统内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集团公司系统内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3)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职工医疗期、累计病休时间简明表

3.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4.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5.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三)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规定如下:

1.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该员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它依次类推。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2.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及法定甲类传染病)的职工,应由指定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并经当地劳动鉴定机构确认批准,可实行长期医疗期。

(四)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等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函〔〕40号),有下列情形的规定如下:

1.职工临近劳动合同期满才发病,累计医疗期未满而劳动合同期已满,且需停工休息治疗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期满为止;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的,医疗终结之日即可终止劳动合同;对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不需停工休息治疗者,只要合同期满,便可终止劳动合同。

2.职工的劳动合同期将满,经医疗诊断,怀疑患有某种绝症,但又不能马上确认而需待查,且需停工休息治疗者,可以比照第一种情况处理;不需停工休息治疗者,不适用医疗期有关规定。医疗期已满仍不能确认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对于某些已经确认患有特殊疾病的员工,可以适当医疗期。

3.患病职工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一次性支付员工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于患重病或绝症的员工,可以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8.职工病假扣款:职工月应发工资/21.75天*50%*病假天数。

第十三条婚假

(一)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10天假期。

(二)再婚夫妻同样享受符合规定的婚假待遇。

(三)婚假不包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四)参加婚前医学检查是指到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常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县(区)级卫生计生部门指定的县级和县级以上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查。凭检查机构出具的检查证明方可享受婚假的待遇。

第十四条丧假

(一)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时,职工可请丧假料理丧事,假期7天。

(二)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2天。

(三)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的车船费、住宿费等由职工自理。

第十五条产假

(一)女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可享受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增加产假10天;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

(二)依法生育子女的,男职工可享受15天护理假,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护理假不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

(三)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四)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待遇的规定办理。

(五)产假期满后上班的女职工,在婴儿不满一周岁以前,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在规定的哺乳时间内哺乳婴儿的,按正常出勤对待,各项薪酬福利待遇不变。

(六)参加孕前医学检查是指到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常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县(区)级卫生计生部门指定的县级和县级以上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查。凭检查机构出具的检查证明享受产假的待遇。

第十六条计划生育假

职工积极响应计划生育号召,实施各种节(绝)育手术的,享受计划生育假,规定如下:

(一)男性结扎休假10天。

(二)女性放置节育环休假2天,一周内不得安排重体力劳动;取环休假1天。

(三)单纯做女性结扎手术者休假30天。

(四)怀孕3个月以下做人工流产手术者休假21天;人流手术加绝育手术者休假50天。

(五)怀孕6~7个月单纯引产者休假40天;引产加绝育手术者休假60天。

(六)因手术引起并发症者,可依据诊断结果适当休息时间;

(七)超过规定的休假时间及人流、引产一年超过一次者,按病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执行。

(八)计划生育假期间,凭节育手术证明,按照国家规定休假视为出勤,原工资、奖金和补贴正常发放。

第十七条事假

(一)职工私事应尽量安排到假期中处理,也可用带薪年休假冲抵事假天数。

(二)确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的,每次请事假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年累计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职工事假扣款:职工月应发工资/21.75天*事假天数。

第六章其他

第十八条加班管理

(一)如因工作需要加班时,职工无特殊情况均因顾全大局,服从安排,部门应填报《职工加班报告审批表》,注明加班原因、加班人员、加班时间,经部门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执行。

(二)《职工加班报告审批表》应与考勤表、请假条等考勤资料一同保存,作为补休或造发加班工资的依据。

第十九条考勤管理

(一)职工上、下班实行指纹电脑考勤记录,如出差、请休假或因公外出等,必须在本部门做好外出登记备案。

(二)每月初七个工作日内,各部门将上月职工考勤表经本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后报人力资源部,作为造发工资依据。

(三)人力资源部负责出具机关职工月度电脑考核记录单。

第二十条劳动纪律管理

(一)机关所有在岗职工(包括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借调及临时机构抽调人员)上、下班一律实行电脑考勤指纹录入,上班电脑指纹录入时间为7:30时至8:15时,下班电脑指纹录入时间为17:40时至18:30时。

(二)迟到。上班后1小时内到达工作岗位作为迟到处理。

(三)早退。下班前1小时内离开公司作为早退处理。

(四)以下情形之一视为旷工

1.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超过半个工作日及以上时间的;

2.劳动纪律检查期间,外出并未按规定进行外出登记,且部门反馈无正当理由的;

3.伪造、涂改请假证明及相关材料骗取休假的;

4.无合理原因,未及时销假或办理续假手续的;

5.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部门将其工作关系介绍至人力资源部,公司与之解除劳动关系。

6.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或认定的其他情形。

7.连续超过7天或者1年内累计未超过15天的,予以待岗。

8.职工旷工扣款:职工月应发工资/21.75天*%*旷工天数。

(五)各部门出现职工迟到、早退等违纪现象的,公司直接对其部门负责人进行相应处罚。

第二十一条附则

(一)本办法与公司其它相关制度配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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